两部门公布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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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时报网讯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6月30日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:

一、对烷基化油(异辛烷)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。

二、对石油醚、粗白油、轻质白油、部分工业白油(5号、7号、10号、15号、22号、32号、46号)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。

三、对混合芳烃、重芳烃、混合碳八、稳定轻烃、轻油、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。

四、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。

五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公告所列油品,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,不再进行税收调整。

(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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